智库观点 | 我们决定在联合国宪章日重提人权主权之争发表时间:2020-06-26 21:02 智库观点|我们决定在联合国宪章日重提人权主权之争 编辑很想说的话: 今天,青年智库希望能通过讨论一个老生常谈但也是众说纷纭的话题,吸引大家重新阅读为现代世界和全球治理奠定思想内核的经典文件。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全球主义的力量不只来源于社会或是历史的宏观结构,更来源于一个又一个作为个体的全球主义者,以及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一次又一次的认同。就像《世界人权宣言》里说的那样: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二十八条) 欢迎与IO-Talent一起阅读思考,以下是本期智库观点。 民国著名外交家顾维钧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75年前的旧金山,《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标志了人类在驱散战争阴霾的旅程中迈出的新一步。作为联合国的根本大法,《联合国宪章》确立了联合国这一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的的宗旨、准则和内部机构设置,还明确了了联合国会员国国的权利和义务,阐释了国际社会处理国际问题、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途径,更表达了使世人希望和平发展、避免战乱的坚定决心。在国际社会践行《联合国宪章》的实践中,关于人权和主权孰轻孰重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 (“保护作为个体的人,而非保护残害他们的主权国家“ 《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的表述包括:“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说:”如今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能够比以往更加清楚认识到,其目的是保护作为个体的人,而非保护残害他们的主权国家。” “人权高于主权”论调下,国际努力得以终结诸如柬埔寨红色高棉的暴政。 一个和平年代的政府对自己手无寸铁的国民举起枪口时,便注定在民族记忆里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图为柬埔寨红色高棉大屠杀纪念馆) 柬埔寨前领导人波尔布特在执政期间,将所有城市居民强制驱赶到农村参加农场的集体劳动,剥夺民众的自由,压榨其劳动力,甚至还下令屠杀了大量的不同政见者。在他的残忍统治和专政之下,货币被取消,商品自由流通受到影响,在其肆意管理下,国家经济在执政后期全面崩溃,他执政期间的发动“红色高棉大屠杀”造成柬埔寨170多万人不幸离世,在他执政的3年8个月时间内,柬埔寨人口骤减了三分之一。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1991年10月23日,柬埔寨冲突四方在巴黎签署了《巴黎和平协定》,实现民族和解,并在联合国监督下进行大选,组成了新的行政机构。此后,联合国还陆续派出两万多名工作人员,花费近30亿美元来帮助其深度落实签署的和平协定,帮助柬埔寨人民逐渐走出水深火热的生活。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下,国际社会得以避免“主权”成为战犯与人类公敌们的保护伞。 1994年,联合国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高级政府官员及军人进行审判,而卢旺达的当地政府则负责审判在大屠杀过程中的其他领导人罪犯或普通民众罪犯;2001年,在海牙国际法庭对前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审判中,法庭指控其在1995年波斯尼亚的穆斯林种族灭绝大屠杀中,让至少8000名穆斯林不幸殒命;2006年,伊拉克特别法庭对前总统萨达姆审判中,指控其与另外多人在20世纪八十年代的“安法尔行动”中残忍屠杀了大约10万库尔德人…… (2 《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主权的表述如下:“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联合国会员国间之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调让国际社会与国际行动有了适用的边界,尽管并不一定是合理边界。 1994年,非洲地区的卢旺达国内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爆发了大规模冲突对抗,而后迅速升级为两个部族之间的互相屠杀,然而,国际社会在两方斗争中一直无动于衷,在仅仅一个月时间里,卢旺达两个部族之间用砍刀、猎枪、棍棒、石头等极其原始、野蛮的手段互相攻击,相互屠杀,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导致卢旺达国内多达100余万普通民众被无情杀害。后来,经过调查,卢旺达两个部族之间屠杀的有关音像资料及调查报告被公之于众后,国际社会大为震惊,而正是这一场人类社会前所未见的惨烈事件,也动摇了某些国家长期奉若圭臬的“主权高于人权”的理念。 以卢旺达大屠杀为背景创作的电影《卢旺达大饭店》在2005年斩获了奥斯卡三项大奖(图为电影剧照) 那么,是否能因此得出人权必定高于主权的论断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保护世人自由迁徙的权利,世界各国现应该充分开放各国的边境,允许不同国家的人任意穿越各国边境,实现没有任何物理障碍的自由迁徒,而这势必会对边境秩序,乃至国际秩序带来很大的挑战,并严重影响国际社会的安全稳定。此外,即使是那些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也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了维护边境的稳定、国家的稳定,主权是高于人权的。 (三)人权与主权:互不依赖、辩证存在 从产生的时间顺序而言,人类显然是在国家之前出现,由此可见,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权肯定已经存在,尽管可能不是用“人权”这个名词,换言之,先出现人权,后产生主权。主权跟国家的存在与否是并行的,主权随着国家实体的出现而产生,同时也伴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但是,只要人类存在而非灭亡,就必然存在人权。 《利维坦》:自然状态中的人出于对死亡的畏惧,在理性指引下,相互间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将之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从而组成国家。 所以,人权相对而言更具有普遍、普世的意义,而主权似乎只是在特定、有限的历史时期内才存在。 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相互关系而言,主权存在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国家成员享有更好的人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和主权这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着单独存在的。换言之,即使没有主权的存在,也不能排除人权的存在。譬如,香港在1997年回归中国之前,曾为英国的殖民地,彼时香港没有独立行使的主权,但这不妨碍香港人民充分享有人权。而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国内,虽然拥有国家的主权,但是伊拉克国内的人民地人权缺存在严重的赤字现象。 尽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发展历史和现实国情,但这并不能够成为影响人权的普适价值。因为人生而为人,不论国籍、种族,都应享有生存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因为人首先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之后才是某个国家、某个群落、某个组织的人。正如在人的迁徙过程中,即使移居到别的国家,不再是原来国家的公民,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人的基本事实,因此仍应享有基本人权。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权)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人权高于主权”提醒着世人:大屠杀的本质是人类社会对自身惨无人道的灭绝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同胞们的袖手旁观是人类社会的耻辱。如今回溯上述大屠杀历史,国际社会已普遍认识到,人类社会自己及同胞和同伴,把人的权益看得高于一切并不断加以维护。毕竟,这个世界上如果没有了人的存在,其它所谓的主权、名誉权、财富权等众多权利,都会变得毫无任何意义,因此,不管是人与人的个体之间还是种族与种族的群体之间,在产生冲突或矛盾后,可以也应当谈判、协商和和平的方式来推动问题解决,而绝非以野蛮粗暴的方式除掉异己者,这不仅有悖于各国共同达成的《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更是对人性的无情践踏。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国际社会在保护人权时所依仗的核心力量。 当然,“人权高于主权”论调下,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在联合国发展的历史上,也曾被某些大国操纵和滥用,甚至演变成别有用心的人道主义干涉。1991年4月17日,个别西方国家对伊拉克国内大批人员逃亡的情况,计划派出军队派驻伊拉克境内,并在当地建立难民营,希望推动设立“禁飞区”,甚至还发动空袭,其主要理由是防止当地发生人道主义灾难。但事与愿违的实际情况是,军事干涉之后所导致的人员伤亡激增,远远超出未加干涉之前的状态。空袭导致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外只是罹难人数的冰山一角,西方国家的武力干涉还会使当地的冲突进一步升级、引发持久内战,由此造成更为惨烈的人道主义灾难。 相对于人权的稳定性,在人类历史上,主权是经常变动的,国家的吞并和朝代的变更都伴随者主权的改变,但人对人权的追求却是亘古永恒的。也因此,从普遍的、根本的意义而言,人权高于主权;从特殊的、特定的意义上而言,主权高于人权。 显然,国家主权若不复存在,个人人权也将无处保障;但是如果有了大量、普遍个人人权的保障,国家主权的合法性也将得到巩固,正是享有大量、普遍人权的的个人,在努力捍卫着国家主权;与之对应的是,倘若没有大量、普遍个人的人权,国家的主权也将岌岌可危。 例如在近代中国清末,八国联军攻打北京城之时,还烧毁了清廷皇家圆明园,其中也不乏曾有中国人的参与。无独有偶,在中国历史上发生外族入侵的时期,都曾有一定的“汉奸”的出现,如二十世纪日本侵略中国时,致力于协助日本军队的中国伪军数量,曾一度超过了中国抗日的军队的数量。由此可见,若大量、普遍的个人人权受到严重迫害,国家主权也将危在旦夕。 另一个自然的道理是,当大量、普遍的个人人权在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时,若国家主权被外人侵占,或被极少数人篡夺,国家的公民往往会挺身而出,为捍卫国家主权而斗争。正如20世纪,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刚刚取得独立的原殖民地国家,对大国随意干涉小国事务的帝国主义做派不断抗拒,他们坚定认为大国“干涉”是一种侵犯其他国家主权的不当行为,而这些干涉国通常却以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者”的崇高姿态自居。 西非国家马里曾爆发过反对法国和非盟军事干涉的群众抗议。 通常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该语境下,主权高于人权,是合理的、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当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实行非常规的严苛管理,甚至犯下的罪恶暴行,超出人类良知的底线,正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开展的无情屠杀,或者当该国家发生极为罕见的天灾人祸,如地震、海啸等,让国家机器的运作失灵,无法独自应付这种灾祸时,那么,他国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也无可厚非。而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亦是可以接受的。 当今世界,在“不应他国干涉”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状态下,是否存在但是或者例外呢?比如是否允许以保护“人权”为由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呢?或曰,“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能是可接受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本身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问题,需要考虑各种相关的时局条件、方法手段、参与人员,程序过程,目标设定等,尤其需要警惕的是:简单粗暴的口号式的“人权高于主权”和“主权高于人权”都极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引发灾难性的后果,就像人类历史上所有把技术问题政治化的案例一样。 (四)结语 不难发现,《联合国宪章》体现出,国际社会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的逻辑,根本是人权和对人权的保护,而对主权的尊重则作为执行人权保护时的限定条件为以保护人权为目的的国际行动设计了“断路器”和“关机键”。“人权主权之争”,实际上向我们展示了国际治理问题的自身性质:国际治理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本质上都是普世政治价值指导下的技术问题。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治理机构在处理技术问题时的解决思路是在大原则的指导下就事论事,而不是像一些人观念上认为的“少数人特权”和“多数人暴政”之间的简单博弈。 |